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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标注册公司介绍专利挖掘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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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标注册公司介绍专利挖掘的意义

作者:重庆亚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09 08:41:08

随着专利技术的发展,一些数据库可以提供专利参考检索,用户还可以制作参考图,更直观地分析专利参考关系,对所取得的技术成果从技术和法律层面进行剖析、整理、拆分和筛选,从而确定用以申请专利的技术创新点和技术方案,专利挖掘就是从企业所创新的成果中提炼出具有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价值的技术创新点和方案。重庆商标注册公司介绍专利挖掘的意义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1、避免科研成果出现专利保护的漏洞,并且能以现有技术成果为基础,将专利保护的范围延伸到所有可能具有专利申请价值的技术点,通过专利挖掘,可以更加准确地抓住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主要发明技术点。  

2、对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及其组合再进行精巧设计,既确保相关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尽可能大,又确保权利要求的法律稳定性,可以有效提升专利申请的综合质量。能够从基础专利出发梳理出所有的关联技术点及其对应的外围专利,从而为基础专利建立牢固的保护网。通过专利挖掘,对技术创新成果进行全面、充分、有效的保护,全面梳理并掌握可能具有专利申请价值的各主要技术点及其外围的关联技术,避免出现专利保护漏洞。

3、挖掘思路对于技术研发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挖掘期间分析出来的所有可能存在专利申请素材的创新点都可以是进一步研发的方向。

4、通过专利挖掘,能够尽早发现竞争对手有威胁的重要专利,便于企业进行规避,避免专利侵权风险。简言之,对于企业而言,做好专利挖掘,有利于实现法律权利和商业收益最大化、专利侵权风险最小化的目标。

总而言之,专利挖掘对于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为了更好的保护我们辛苦研发出来的产品,建议大家找一些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来帮助企业进行专利挖掘工作吧!通过专利地图可以了解技术趋势、技术分支、技术关系等状况,有助于确定挖掘方向、启发挖掘思路、激发新的创意、规避专利侵权、提高研发技术的质量,从而发现新的技术领域和技术手段,也可以发现在技术相对密集的领域的技术发展机会点,以及可以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领域,最终促进创新。

在《商标法》里第32条第1款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口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1、他人注册在先商标审查员进行商标审查时,首先会对商标数据库进行检索,若发现同一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被多人提出注册申请的话,就会根据申请在先原则,驳回后提出申请的企业或个人。

这种商标相同被驳回的情况一般是因为商标查询存在盲期导致的,属于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疏忽导致的。

一些企业或个人没有经验,不熟悉商标注册流程,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没有进行商标近似查询,造成申请商标与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相同的情况,白白损失了注册费。

第2、商标近似被驳回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一般来说,在商标取名和logo设计时,如果刻意模仿其他品牌,产生傍名牌的想法,则有非常大的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了相关规定。我国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问题。

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中国驰名商标”这一概念。但是,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定义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的定义,即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经我国有权机关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依法得到扩大保护。 

大多数商标在注册之前申请人会委托代理机构对商标进行近似查询。如果查询到近似商标,商标代理机构一般会告知申请人并建议他们换一个稳妥一些的名字,才会把商标正式提交申请。这么做是为了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但是,存在在先近似的商标就一定不值得尝试注册吗?并不是这样。并非鼓动大家去申请驳回风险高的商标,只是不同的申请情况,可以有不同的选择。那么,当查到近似商标时,哪些情况可以尝试继续注册呢?

1、事先使用过,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有的商标在申请之前已经被投入使用了,不仅如此,甚至已经具备了一定知名度。这种商标在注册的时候很可能会遭遇在先近似的阻碍。对于这种类型的商标,放弃注册和换商标成本太大了!继续注册也有可能会被驳回。但是因为其投入使用并具备一定知名度,只要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驳回复审成功率很高。

2、非常喜欢的商标倘若想要注册的商标是申请人苦思冥想、极其喜欢的商标名称,而近似的商标里又没有完全相同的商标,这种情况也值得一试。这是因为商标的近似判断有一定的主观判断,在商标审查时此类情况是否被判定为近似其实并不能准确得知。在知晓风险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愿意尝试,继续注册其实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为了喜欢的商标,值得搏一搏。

3、近似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如果发现在先注册的近似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那么也可以尝试注册,不过在这之前需要对近似商标提出撤三申请。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制度,是为了避免浪费商标资源,鼓励商标注册人积极履行商标使用义务。他人注册的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想要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可以用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理由,申请撤销其原注册商标,以给予自己商标注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