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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申请重庆商标注册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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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申请重庆商标注册的具体要求

作者:重庆亚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7-03 08:48:42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十三条第五款有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声音申请重庆商标注册的具体要求如下:

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一)声音商标的描述

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二)声音样本的要求

1、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

2、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

(三)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4月29日讯:外贸企业在进行工商公司注册,常见的一些规定如下:

一:外贸公司要体现企业本身特点及其管理要求,既要遵循国家统一规定,也应充分考虑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企业应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中具体明确,凡是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的财务处理事项,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选择与规定。

二:注册外贸公司需要验资,如果股东以货币出资注册外贸公司,注册资金必须打入公司的临时验资账户,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权责,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依法组织好企业生产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

四:外贸公司注册资金规定:1,货币出资占注册资金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2,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专利技术等。

五:明确编制财务预算的要求,包括财务预算编制办法程序,计划期内预算调整的程序、方法及考核要求。六: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应该包括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明确签署、汇集、反馈的责任要求,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健全财务管理资料。

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可行性研究、决策的审批程序和投放管理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投资效益的反馈追踪和考核评价。对外投资的计价方法及核算方式。投资损失的确认方法、报损程序与责任。有价证券的登记、保管、转让和审批程序的管理等。

八:主营业务收入管理制度,商品销售的预测、分析及日常管理制度,编制企业进出口商品销售计划的原则及方式方法。明确商品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原则以及有关进出口商品销售收入的计价、入帐时间及依据。

九:企业存货管理制度,包括存货的计价方法及存货转移、收发等管理制度及其相关手续。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及存货盘盈、盘亏原因分析、审批程序、财务处理办法。

十:进出口商品销售收入有关运费,保险费,佣金的收支管理办法,企业其他销售收入的管理制度等。

十一:电算化核算管理制度,可以包括电脑程序设置,调整的管理制度,财务软件的审批,监督制度。

我们从电视、报纸、互联网上经常看到有商家打出中国知名商标的字样,看上去非常的高大上,您是否也希望自己的也能申请中国驰名商标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普及一下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1.专业注册服务

多数人都知道商标注册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由于申请人自己没有专业的商标知识,在商标注册任何环节出现疏漏都会前功尽弃。不仅浪费时间精力,还会痛失商标注册的时机。即使注册成功也不能最大范围保护自己。

从经济发展角度上看,我国近几年的商标注册申请量连续创世界之最,在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暴涨的同时,商标注册成功的难度也越来越高,如果是不通过代理商标注册机构以专业的方式进行查询、分析、策划后确定注册方案,而是直接注册的话,商标注册的一次性成功率是非常低的。

2.综合方面

商标代理机构不仅仅只是为委托人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确权方面的工作,其实更多的工作是在这方面之外的。尤其是随着“商标”被融入“品牌”概念之后,许多商标代理机构中已经出现了多种更具特色的“捆绑”服务项目,这些服务项目对委托人的帮助作用绝对不在传统的商标确权服务之下,有的甚至更为重要。

由于商标权并非依法自然产生,而是通过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进行申请确权的,在申请确权过程中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员会根据法律授予的权利和法律依据以自己的分析判断观点作出,如核准、驳回、补正、撤销、不予受理等等审查结论。

3.商标经验丰富

商标代理人由于长期接触有关商标方面事务、各种类型的失败和成功案例,在办理商标确权事务方面的积累了大量的综合技巧和实战经验,这些技巧和经验是无数前人用金钱和教训换来的,虽然有些有一定的时效性,但对于办理商标确权事务有着非常大的帮助。例如:判定商标是否可注册和可使用性。

4.法律知识完善

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不同于专利、著作权等其他类别的知识产权,有其独特性。商标法律知识并不是仅仅通过学习《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就能立即掌握其全部知识的,代理商标注册机构所具有的商标法律专业知识是需要通过对系列商标法律知识的全方位专业学习和实践积累的,是普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商标知识所无法相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