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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个人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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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个人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重庆亚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18 08:40:50

很多企业或个人历经千辛万苦终于要拿到商标证没几天却被他人提出异议,这是一件很糟心的事。商标怎么就会平白无故的被异议了呢,商标异议的水有点深,下面我们公司就带领大家来了解下在商标日益火热的近年,除了出现专业抢注商标的人以外,还衍生出一种新的职业叫专业异议人,这些像是鬼魅一般,随时准备出现异议你的商标。

他们总是寻找各种理由,向公告后核准前的商标提出异议,故意拖延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扰乱企业品牌推广布局,继而从中勒索。除了专业异议人的恶意行为之外,我国商标法也同样留下了不容忽视的漏洞。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并不是立即予以注册,并下发重庆商标注册证书,而是需要刊登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才能最终获得商标注册证书,这条规定为滥用异议程序留下了很大漏洞。我们公司认为,对于这种恶意行为,谁也没有阻止的能力,只可以尽量避免。

所以在产品上市前就应提前谋划,经商标查询确定成功率较高的商标名称,及时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我国商标注册讲究申请在先原则,越早申请越早可以获得自己的商标。在此,我们公司希望大家看到这些现实情况以后,应更加增强自己企业的品牌保护意识。确定好商标名称后,就立即通过商标专业人士进行商标查询,对于成功率较高的商标,应尽早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申请。

专利申请是获取专利权的必要程序。专利权的收购需要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国家专利局将批准并颁发证书。申请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时,人们还应提交一系列申请文件,如请求、规范、摘要和权利要求。就专利申请而言,专利法的规定在全世界基本相同。如何选择专利申请型?这取决于完成的发明创造项目的主题类型、所需保护期的长度和其他因素。

如果发明本身只涉及产品外观的变化,这只能是发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本发明仅涉及方法和/或产品用途的改变,这只能是申请发明专利;此外,如果本发明还涉及产品的形状、结构或组合的改变,则本发明可以是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具体而言,涉及各种方法、产品用途、没有确定形状的产品、具有简单材料替换的产品、不可移动的建筑物、由两个或多个仪器和设备组成的系统、简单电路或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辐射或医疗器械等的发明和创造。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但申请发明专利。

此外,仅具有平面设计的产品只能获得平面设计申请的专利。如果一项发明属于可以是申请发明专利或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哪种类型的专利申请更好?这与要寻求的专利保护期的长度、专利权的获取速度、申请的成本和权利的稳定性等因素直接相关。由于严格的审查程序,权利相对稳定,授权时间相对较长。

然而,实用新型专利批准程序采用“先授权,后撤回请求”的审查制度。因此,如果完成一项产品发明所需的时间很长,今年应考虑申请发明专利。相反,如果一个产品需要很短的时间来完成它的发明,或者如果该产品在市场上更新很快,这是申请。当然,如果你想尽快得到专利权,也应该选择申请实用新型。

办理新公司注册都有哪些条件:1、年满18周岁、有身份证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才可在注册公司;2、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目前实行认缴制,在公司章程里,需要体现出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期限;3、办理公司注册需要有真实、有效的注册地址,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如被驳回,按照驳回要求需要提供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材料,普通居民住宅也可以注册;4、注册公司必须设一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担任也可以外聘;5、注册公司正常开始营业须开设基本账户,以用来进行纳税服务。

公司必须设财务人员一名,可以聘请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或委托代为办理;6、不符合办理公司注册条件的特殊人群(1)国有企业高层、机关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能投资成立公司;(2)被吊销营业执照在3年以内、破产清算3年以内的人员;(3)服刑人员执行期未满3年(经济犯罪未满5年)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一、可以减少重庆商标注册申请量。

现阶段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一类一标,近十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每年均超过100万件,实行一标多类原则后,商标注册申请量将至少减少五成。

在一标多类的情况下,在注册多类时不需要填写多件申请书,只需提交一份注册申请书即可,而注册后的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程序也会简单得多。

依照新《商标法》,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只需要提出一份申请,此时审查员也只需要审查一份申请,授予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号,无需再审查多份商标注册申请、也无需再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别逐一授予商标注册(申请)号,降低了大量的商标注册(申请)号资源,使商标注册(申请)号更加简练,以便于以后科学分类。

二、可以减少商标局商标审查量,提高商标审查时间。

原先实行一标一类原则,申请人注册申请同一商标多个类别,将会有多件商标,这多件商标将会分别则多名商标审查员进行审查,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一个审查员进行审查。

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一个审查员进行审查,不仅可以提高审查质量,千且还可以增加速度,保持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同时,由于亩查速度的加快、审查标准的统一,保障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极大地减少商标管理的行政费用。

1、减少《商标公告》印刷、发行的费用,减少《商标公告》页数。

2、减少商标登记簿登记量。

3、减少商标局商标计算机数据库的容量。

知识链接:我国“一标多类”的缺陷

1、商标收赞标准没有及时变更

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实行“一标多类”的国家在申请费用上都会考虑申请人的利益,采取一定标准的费用减免。我国目前采用的收费模式同一标一类一样,并没有费用上的减免。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发展阶段,大部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经济实力尚不十分雄厚,很多小公司依旧是“作坊”式的经营模式,商标注册申请费用依旧是注册申请人考虑的主要因素。

如果费用上没有减免,并不能刺激申请人采取“一标多类”的模式提出注册申请,从而使得这种模式在实践中无法得以推广并逐步完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希望国家主管部门是否可以考虑修改商标注册收费标准,让申请人切实从费用上得到优惠,以鼓励申请人采取“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

2、商标分割制度的单一性并不能完全适应商标注册申请人的需要目前采用“一标多类”的国家都有完善的商标分割制度与之配套,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仅仅规定了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对于有部分驳回的情形时才允许进行分割注册申请,并且没有规定分割具体的办理方法以及收费标准。

这种单一的分割制度并不能完全满足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的需要,同时限制了商标注册人在今后商标转让、许可的自由,使得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法灵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建议商标局充分考虑注册申请人的需要,完善商标分割办法,以有利于商标的管理和使用。

3、“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应当给予适当的类别数量的限制根据国际上的经验,施行“一标多类”的注册制度,也应该设定一定的数量限制,否则也可能造成商标查询检索难度的增加,不利于商标注册前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