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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注册商标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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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注册商标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重庆亚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30 08:30:37

重庆商标注册被拒绝时不要惊慌,可以有效地保存以下步骤:

01、提出撤销+复审该方法适用于引文商标申请注册满三年的情况。被引商标注册满三年的,可以撤回对方三年未使用类别的申请,撤回后再申请商标复审,并将你要注册的商标取下!

02、部分被引用商标续展时间不足一年的,其他人不得申请,即使提出申请,也不能通过。此时,在商标法律审查过程中,被异议和撤回审查的权利并不稳定。商标复审+延期审理(9个月+3个月)正好是一年。被引用商标无效的,可以撤销其商标使用权。

03、如果所申请的商标是图文结合的形式,则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因外观设计相似而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前选择性地将外观设计与文字分开。同时,对类似部分将以其他方式进行审查,以获得相应类别的使用权。

04、商标的某些类别可以注册时,可以先注册,以获得使用许可。然后选择适当的方式查看被拒绝的类别。

05、如果所申请的商标与多个商标相似,例如图案与商标a相似,文字与商标B相似,那么我们可以选择放弃与商标a相同的某些类别的产品或服务,然后进行复审,这样通过的可能性就大得多。

06、如果申请的商标与公司的商号相同,且公司注册时间早于被引商标的时间,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按照先申请的原则进行法律审查。

此外,如果您对商标申请有其他异议,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注册商标有效期(十年)满前,希望继续保有原商标在商标到期前提出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具体步骤为: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注册证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3、直接到重庆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续展规费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续展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续展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实体的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很多人选择注册海外公司。此外,许多公司已尽力将注册地迁往海外。他们对此满意吗?显然不是。海外公司注册的优势不言而喻。对于创业者来说,拥有海外分支机构将为他们的业务发展带来极大的便利。几乎所有的国内大型互联网公司都在海外注册了离岸公司,所以有必要了解海外公司注册的优势,至少对于老板来说,注册海外公司有哪些优势?一是可以免除相当一部分税收,回国后可以享受各种优惠。

事实上,在一些海外国家注册的公司不必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外国人也可以注册公司。在这些国家注册的公司不缴纳公司通常必须缴纳的企业营业税、销售税甚至个人所得税,只缴纳一般业务的手续费。这对许多大中型国家来说是不可能的。能够在这样一个国家注册一家公司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在母公司所在地。一家公司在海外注册并作为外资公司返回原籍国时,一般享受外资公司的优惠待遇,特别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外资公司,一般在头几年享受免税、减税或补贴待遇,而且往往享有特权一些国内公司没有。

以海外公司的名义进入中国这样的市场,也具有保护自身利益的特殊功能。外资企业在华注册投资在进入、退出、股权转换等方面的待遇相对宽松,这对于盈利后需要安全退出的企业来说是一次重要的曲线防御操作。二是境外公司注册费低,代理手续简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享受更好的商务服务。海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方便地往返于各国,因为这些注册公司通常位于英美、法国和德国原产国。他们持有签证前往大国是很自然的。具有上述优势的国家和地区大多是西方国家。

这些国家具有长期的政治稳定、政治中立、司法制度和社会文化,以及现代传统的金融和经济服务体系,能够为企业提供完整的金融和金融服务。第三,设立境外公司可以享受各种优惠政策,不同行业的企业在境外注册时可以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这些行业主要集中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中间控股公司、金融公司、个人服务公司、就业公司等行业。例如,在国际贸易业中,在低税区设立公司最常见的目的是进行国际贸易。

在国际贸易中引进海外公司可以获得大幅减税的机会;另一个例子是:在国际投资业中,设立海外公司往往被用来负责对子公司和合资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以及合资企业的投资。在许多情况下,特殊投资产生的资本利得不需纳税。另一方面,利用在与缔约国签订双重征税协定的非税或低税法域注册的公司,可以大大减少股息的预扣税。四是拥有国际品牌商标,提升企业形象。根据公司的行业特点,境外注册公司持有股份,如涂料行业、高新技术产品或高价商品(如化妆品、成衣等),世界知名制造商多为美国公司,相关行业的制造商可考虑注册和在美国建立一家公司,然后以美国公司的名义在香港/大陆/越南(或任何地区)授权该公司。这样可以增加产品营销的附加值,提高产品形象。

五是拓宽销售渠道,提高利润率。据统计:外商直接采购的商品中,只有不到3%是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商购买的中国产品;如果在海外设立公司,则是制造商或产品在海外的总代理。他们更愿意直接和你打交道,你的产品可以有更广阔的销售渠道。如果你能直接与外商打交道,减少中间商的数量,你在销售产品时就会有更大的主动性和利润。第六,人们可以自由进出你的对手。有了自己的海外公司,就可以直接把业务骨干送到海外。当然,公司股东可以自由出入境,掌握其多变的海外营销信息,也可以参加当地的短期学习和各种专业展览,扩大知识面。您在海外注册的公司可以更快、更直接地获得本地商品和销售信息。同时,可以更直接地与外国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如代理国外产品、OEM、合资、专利代理等。此外,境外公司的注册可以使公司的注册信息、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完全保密,无需提交年报,也无需设立境外公司注册地政府的财务账户等。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商业呈现出跨国发展的趋势。企业经常利用跨国经营来增强实力,拓展业务领域。设立境外公司是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提升国际形象的捷径。便利国际贸易,避免关税壁垒,避免外汇管理,便利资本引进,增强海外融资能力,便利和开放注册手续,降低成本;合法避税,减轻财务和税收负担;公司管理简单,公司注册资料和文件高度保密,无经营范围和地域限制;不限制投资者、股东、董事,不限制股东、董事的国籍、年龄和资产。大多数“离岸”地区可以接受法人担任公司董事。

权利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为有利可行的取证方法,尤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运作方式:一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被缩小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