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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的取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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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的取证方法

作者:重庆亚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3 08:14:51

由于商标侵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会有一定的难度。商标侵权后,没有获得满意的结果,或者希望获得侵权赔偿,便可以正式启动商标官司。

商标侵权诉讼的取证方法有三种方式: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由于商标侵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一般来说,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为方便、有效,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一般被法院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基本等同。在诉讼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做好诉讼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商标法规定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申请人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在注册商标的使用有效期满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续展注册申请,才能继续使用,否则商标局就会注销该注册商标,企业也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重庆商标注册公司将申请注册商标续展程序说明如下:

首先,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5份商标图样,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同时还需交纳续展申请费和注册费。申请书中应写明注册商标名称、注册证号、有效期届满日期,申请人的全称和地址,申请续展的日期。

其次,商标局依法只对续展申请进行审查。最后,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实践中,除了以下两种情形外,一般商标局都会核准,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公告:一是已过法定期限提出续展申请的;二是违反注册商标使用管理规定,属于应予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的。

本案中,甲公司只是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准予。如果商标局驳回甲公司的续展注册申请,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重庆商标注册来说多少都会吸引人们的参与,我们生活的周围到处充满了商标,吃的穿的用的,各种品牌的商品都有自己的商标,而且随着人们品牌意识的逐渐增强,商标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根据商标的不同,目前商标被划分了几个种类,其中包括了集体商标、服务商标、商品商标和证明商标,那集体商标是什么意思?申请集体商标又该具备哪些条件?

一、什么是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我们所说的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同一时间在有些国家,也可能由一些企业的联合会作为代表去注册,有时由领导这些企业的政府机关代行注册,集体商标的作用是向用户表明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具有共同的特点,一个使用着集体商标的企业,有权同时使用自己独占的其他商标。

二、集体商标的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1、就集体商标的申请资格来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

2、申请集体商标应具备的条件为: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C、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3、申请集体商标途径(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4、申请集体商标步骤和流程是什么?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三个月左右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非必须程序)。

就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已。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即使其实施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几种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也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比较典型的体现就是对于“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与否的认定。

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了“耐克”商标,核定使川在运动服装商品上。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持有“耐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西班牙的这家公司委托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加工厂制作带有“耐克”商标的滑雪夹克,并出口至西班牙,产品不在中国网内销售。美国耐克公司将银兴制衣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产品不在中国销售,不可能造成中国的消费者混淆,但该法院仍以银兴制衣厂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由,判决其败诉。

除本案外.在类似的“贴牌生产”案件中,法院判决出口商败诉的不在少数。就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其主观故意的要求是明确的。(商标法)第52条第3项、6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I项都规定其行为人应当是出于故意或明知。这些行为与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结合在一起,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的发生,因此,法律对于其损害后果,实际上也是采用了损害后果推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