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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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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

作者:重庆亚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6 08:47:58

企业在注册商标后的商标使用必须符合商标法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注册被撤销等后果。在使用商标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必须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所谓使用注册商标的标识,不是要求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完全一致,对商标构成要素的细微变化,不足以导致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发生变化的,通常仍然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二.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目前,对于注册商标使用在非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情况,实践一般认为:注册商标如果使用在非核定使用商品上,无论其使用在类似商品,还是跨类使用,视为未注册商标,该使用行为不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这一点,前述的高院审理终结的“GNC”商标案比较明确地规定了这一问题。该案中,第三人的注册商标“GNC”核定使用商品为“非营养用鱼油”,但其提交的证据显示该注册商标实际使用在蜂蜜商品上。

对此,高院认为:由于印制有“GNC”标识的包装盒、手拎袋均是在蜂蜜等蜂产品上的使用,并非在涉案商标核定商品非医用营养鱼油商品上的使用,因此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关于对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理解,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如果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能否视为在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上也进行了使用行为?对这一问题,一般认为:如果该注册商标已经有与之对应的商品进入市场,相关公众已经可以将该商标与特定的商品联系起来的,视为该注册商标在该特定商品上的使用;如果尚未有与之对应的商品进入市场,相关公众无法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联系起来的,不认定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条件上一个问题中,我们已经详细说明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条件,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也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四.注册商标的使用还包括应当正确使用注册标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0’和‘R’外加‘0’。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五.多个注册商标同时使用时的规范使用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标明注册标记。多个注册商标可以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是指正当的、善意的合法使用。如果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将各注册商标上的文字、图形组合使用后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我国重庆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是: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您应该确保不会无意中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IP).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侵权可能代价高昂,因此最好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您可以采取许多基本步骤:

搜索并确定尽早进行搜索是一种很好的商业实践。这应该在您投入时间和精力开发新徽标或产品之前完成。搜索可能会发现任何可能无意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确定您的IP,在处理涉嫌侵权时,了解您的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至关重要。例如,可能会声称您侵犯了其他人,而实际上您可以证明您拥有该权利。除了任何注册权利,您的IP还包括任何关键业务信息,如客户列表和专业知识。确保您的详细信息保持最新,并按时支付续订。获得源材料的许可在未事先获得特定许可的情况下(通常称为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许可),避免使用任何来自他人的材料。

您应始终询问提供给您的任何材料的来源以及所涉及的任何许可。

保留所有权记录:您应该保留记录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它们的权利的文档。这些记录可以帮助证明任何侵权都是无辜的而不是故意的。如果您被侵权,这可以大大减轻任何责任。

例如,根据《1990年专利法》,虽然没有必要知道侵权行为以证明侵犯专利,但可以为无辜侵权提供辩护。如果法院认定侵权人不知道并且没有理由相信发明专利存在,法院可以拒绝要求侵权人支付赔偿金或者给予利润。这并不影响法院授予禁令或奖励未来侵权赔偿的权力。

处理涉嫌侵权:您通常会通过一封要求了解涉嫌侵权的行为。如果您被指控侵犯他人的IP,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获得建议:重要的是要了解您是否侵犯了其他知识产权,对您开放的行动方案,以及每项行动成功与否的可能性。您选择的行动方案应该适合您的业务需求。您可能希望寻求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建议。

停止侵权行为:如果可能,您应立即停止任何涉嫌侵权的行为。这本身并不是承认有罪。它只是让您有机会获得法律建议,以确认您是否有权继续。

通过停止该行为,您将取消知识产权所有者开始采取法律行动的主要动力。这将使他们更难获得临时禁令。它还可以防止您制造可能成为损害索赔主题的进一步侵权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侵权威胁可能毫无根据。这可能是因为知识产权不存在,或者无法证明侵权。这些威胁显然不会导致成功的侵权诉讼。

即使指控是错误的,也可能导致您的业务中断。例如,在您调查针对您的索赔时,您可能必须停止生产特定商品。这可能导致业务或利润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回复发出威胁的人,并要求他们作出承诺,不再重复威胁,并赔偿您因索赔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并且可能导致发出威胁的人有责任赔偿您制造威胁的后果。

关于商标权是否涉嫌侵犯姓名权的案件,人们往往首先可以想到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乔丹商标侵权案。关于商标权是否涉嫌侵犯姓名权的案件,人们往往首先可以想到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乔丹商标侵权案。重庆商标注册公司提醒:我们从该案中可以抽象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姓名权与商标权权利保护边界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涉案姓名与商标容易导致公众误认。

2、涉案姓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形成于商标注册之前。

3、商标权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关于主观恶意的举证问题,权利人可以从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申请的商品使用范围、注册完成后实施的与姓名权人之间客观上形成某种联系的广告等。

4、争议商标已与涉案姓名建立了一一对应的联系。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在认定对应关系方面,法院会通过考虑公众的认知习惯、涉案姓名的传播方式等因素综合认定。